■作業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 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係參考「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民國 85 年 8 月 7 日修正】」。
■公告日期: 2014-8-26
■保有機關:臺南市立新東國民中學
■聯絡方式
地 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東路 30 號
電 話:(06)6322954#2106
聯 絡 人: 資訊組長
■資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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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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