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632-2954 (06)635-0246 730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東路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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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主任 - 教務處 | 2025-04-09 | 點閱數: 4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3 月 28 日臺教師(四)字第 1142600804 號函及「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辦理。
二、旨揭評選之參選資格如下:
(一)於 113 年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或 113 年 8 月 1 日至 114 年 1 月 31 日擔任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者。
(二)教育部已取消實習輔導經驗年資需達 3 年之限制。
(三)已獲獎者,自獲獎後應累計 3 年輔導教育實習經驗,始得再參選同一獎項。
三、符合上述資格者,可自行選擇個人參選或團體參選;每教育機構至多推薦 2 人,送審資料頁數應為 10 頁至 60 頁,內容應呈現教育實習理念、輔導計畫代表作、輔導紀錄代表作、成果及卓越事蹟等內容,另附送審資料(包括封面、目錄及基本條件資料)電子檔 PDF 光碟片 1 張。
四、受推薦人經本校評選小組審查通過者,本校將頒發獎狀以資鼓勵;經教育部評審獲選者,將由教育部辦理頒獎典禮公開頒獎。
五、請貴校踴躍推薦,並於 114 年 4 月 15 日(星期二)前(以郵戳為憑)備妥送審資料及電子檔各 1 份送達本校彙辦。
六、本要點電子檔、 114 年度參賽資料格式及海報電子檔業公告
於「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網站/ 檔案下載」項下。
七、檢附教育部來函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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