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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設籍本市無法自行上、下學之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交通費補助:
- 設籍本市年滿五足歲以上之身心障礙幼兒且就讀本市公私立各國民中、小學學生及幼兒園學童。
- 領有效期內身心障礙手冊。(且需特教通報網具身分別)
- 未請領本府其他交通費補助。
- 未請領教育代金。
- 未搭乘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車。(不含拒搭)
- 補助金額依學生障礙程度發放,每學年每月 800 元(極重度、重度)、700元(中度)及 600 元(輕度),第一學期由九月至十二月止,核撥四個月;第二學期由一月及三月至六月止,核撥五個月(以公文核定為準)。
- 請有申請意願的家長準備以下文件,於112/9/1星期五中午前繳回輔導室特教組
- 戶籍謄本 或 戶口名簿影本
- 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正反面分開,影本)
- 家長或學生本人的郵局存簿影本與身分證字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