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薦送對象: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且具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及 CEFR B1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者。
二、薦送順位:以<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
(一)第一順位: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簡稱國教署)「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或「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或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二)第二順位:參與本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
(三)第三順位:參與本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三、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班。
四、課程預計辦理期程(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
(一)第一階段(實體課程, 54 小時): 114年7 至 8 月。
(二)第二階段(線上課程, 36 小時): 114年9 至 12 月。
(三)第三階段(實體課程, 18 小時): 115年1 至 2 月。
(四)第四階段-回流(實體課程, 6 小時): 115年7 至 8 月。
五、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
1、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
修畢課程後,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
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5年內( 119年12 月 31 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